凡那比颱風造成水災,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中颱凡那比侵襲,造成高雄市受創嚴重,特呼籲營利事業若因此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即10月19日前),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或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相關規定為: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
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
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
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該局呼籲受災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
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下載,路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稅務訊息/凡那比風災災損專區/營利事業災害損失申請書表/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或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若尙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425】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銀墩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