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所訂立的移轉契約,不屬於印花稅的課稅範圍,不需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印花稅法規定,因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申報繳納印花稅。但是,房屋如果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即屬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自始就未向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所以嗣後的移轉亦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該類房屋移轉所書立之契據,因其契據未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就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則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按契約金額繳納1‰的印花稅,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的移轉契約則不需貼用印花稅票,所以,籲請納稅人注意該項規定。如有其他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3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