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解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倘民眾符合低收入戶相關規定,記得向當地社會局或社會處辦理。 花蓮縣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只要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並經社會處通報者,地方稅務局會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若民眾仍不放心可持低收入戶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地方稅務局辦理,經審查通過即可以減免房屋稅。 各縣市低收入戶辦理方法不盡相同,民眾應先詢問清楚再前往辦理,以免白跑一趟,本縣民眾若有疑義皆可撥打地方稅務局電話(03-8226121或03-8882047)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