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職工之健康檢查費,是否需列入所得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民意代表之健康檢查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工或各級民意代表基於職務上所取得之補助費,核屬其薪資所得。&該局指出,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無上述規定之適用。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薪資所得。&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揭所得,應注意依上揭規定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以免徵納雙方困擾。&〈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