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身試法持偽、變造及不實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者,應依法誠實申報扣除額,如經調查發現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移送刑事偵辦外,亦將遭補稅裁處漏稅罰。&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該局審核綜合所得稅時,查獲有納稅義務人試圖以各種不正當方法,以不實憑證虛報列舉扣除額企圖逃漏稅捐,因涉及租稅刑責移送刑事偵辦,雖經緩起訴處分並被課處向指定公益團體支付公益金,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俟刑事部分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仍再移送裁處漏稅罰。&該局最近查獲之兩件案例,一為納稅義務人以90年支付假牙費用取得之收據,除在90年當年度申報外,持續以該收據在91年至97年止,塗改收費日期及金額,以彩色影印機影印後虛列每年之列舉醫藥費;另一為查獲「財團法人00基金會」涉嫌開立不實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綜合所得稅,即由納稅義務人對合法立案之公益財團法人以「現金」捐贈後,再提出研究計畫名義申請研究獎助金領回捐贈款,以形式上之合法來掩飾實質上之不合法,涉以假捐贈方式規避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本稅外,已移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辦。&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以身試法,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涉有以不實憑證申報列舉扣除額,在被查獲前,可逕向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自動補稅,除免遭移送刑責外亦可免處漏稅罰。&(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