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民眾災後重建工作負擔,並維護災區民眾權益,因風災受損報停、報廢之車輛,稽徵機關將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奉財政部賦稅署指示,因應本次凡那比颱風造成之嚴重災害,對於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並於100年2月28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之車輛,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85年9月2日台財稅第850530491號函規定,汽、機車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惟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次凡那比颱風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報廢之退稅申請,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對於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100年2月28日前已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報廢登記之車輛,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退稅;而如未能及時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報廢登記之車輛,檢具村(里)長、警察派出所、鄉鎮市公所(擇一)證明文件及修理廠之發票(或收據),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牌照稅。
該局提醒:民眾對災害損失地方稅相關稅捐減免事宜,如有任何疑問,可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竭誠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