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提前使用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實務上,營業人很難確實估計每期使用發票數量,常在雙月份最後幾天,當期發票已用盡,而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可供購買,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又必需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經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可以開立次期統一發票 交付消費者。 北港稽徵所呼籲,營業人應於申購統一發票前,自行審慎估算需用統一發票數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購。若發生不敷使用等特殊情形,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並於交付非當期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時,確實告知消費者,以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