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直接對一般私立學校之捐贈列舉扣除額,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限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一般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時常誤以為直接捐贈給私立學校可適用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列舉扣除額,致稽徵機關查核時更改列舉扣除限額而向納稅義務人開單補徵稅款。 該所表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列舉扣除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是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以免誤報遭稽徵機關剔除補徵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