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凡那比颱風災害損失輔導作業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鑒於凡那比颱風重創南台灣,因風災造成營利事業受有損失,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經徵機關派員勘查,依規定核實認定災害損失,惟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規定之作業方式如下: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1.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份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2.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3.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1)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之者免附)。 (2)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3)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4)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