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就太極門弟子主張太極門教授氣功行為之收入,非屬所得稅課稅範圍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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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條之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即應繳納綜合所得稅,又納稅義務人從事各種業務而獲取所得,其所得之來源及性質,應依其經濟活動之實質內容,予以論斷,而非以形式上之名義作為評價。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負責人洪石和君開班教授氣功行為之收入,因洪君設籍苗栗縣,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理後通報本局苗栗縣分局歸課洪君80至84年度所得稅,洪君不服陳訟多年,其80、82至8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業於99年8月經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決定,以國稅局應逐筆查明案關帳戶匯入款是否皆屬洪君教授氣功技藝所取得之收入,而撤銷原處分。惟太極門弟子仍主張系爭所得認屬弟子對老師之贈與,該局說明,本案刻正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依訴願撤銷意旨處理中,當事人應就其有利之事證儘速提供給國稅局作為核認之依據。 另該局進一步說明,關於洪君8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經該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執行,原定之拍賣執行程序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撤銷,目前係暫時停止執行中。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林雅菁,電話:04-23051111轉8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