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稅額之扣減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稅額之扣減。 (臺中訊)潭子楊小姐問: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時,應如何辦理扣減營業稅額?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答覆: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型營業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本分局申報上一季各月份憑證,以便依照同法第25條規定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之。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第三課黃裕聰,電話:04-25291040轉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