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已於轄內各公所放置「低收入戶自用住宅申請免徵房屋稅說明書」及申請書,提供民眾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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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低收入戶所有的自用房屋可檢具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為維護低收入戶住宅能及時申辦免徵房屋稅的權益,稅務局已於轄內各鄉(鎮、市)公所放置「低收入戶自用住宅申請免徵房屋稅說明書」及申請書,提供民眾參閱。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鄉(鎮、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是逐年核發的,因此凡符合申請免稅資格的低收入戶,也必須每年向稅捐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另因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所以儘速持低收入戶證明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才可以自申請當月起享有免徵房屋稅的權益。惟相關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的住宅尚不得適用。
該局並提醒納稅人,由於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跨越了兩個年度,因此符合申請免稅資格的納稅義務人,也必須檢附兩個年度的低收入戶證明(例如要申請免徵100年自用房屋房屋稅,即須檢附99及100年度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才能全年適用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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