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縣(市)區域內不同業別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所組成的總工會,其自有供辦公使用的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的房屋免徵房屋稅,但為避免以特定人為受益對象,如果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則不能免徵。也就是說以屬性相同的行業、職業、產業或以特定人員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或社團,例如會計師公會、律師公會、地政士公會等所使用之辦公用房屋,不能免徵房屋稅。此外,民間以同一鄉親組成的同鄉會或因同學關係而成立的同學會及由同一姓氏關係而成立的宗親會,也不符合免稅的規定。另外,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如有出租、空置或非供辦公使用之情形者,仍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係由縣(市)區域內不同業別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所組成的總工會,與「同業」不同,其自有供辦公使用的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因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其自有房屋如供辦公使用,即可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填具房屋免稅申請書並檢附立案證書,及設立章程,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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