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車輛因故不使用者,可至監理機關報停,以免多繳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車輛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若當年度全期使用牌照稅已繳清者,其未使用車輛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可向該局申請退還。依牌照稅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車輛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辨報停手續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車主,為維護您的權益,車輛已向監理機關登記領照,爾後因故不能繼續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註銷)手續,以免多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