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毀或不堪使用之車輛除向環保回收商申請拖吊處理外,並應將2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手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民眾反映,其車子已老舊不堪使用,該如何辦理報廢程序?又若車子已請環保回收商辦理拖吊處理,為何隔年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正常之車輛報廢程序,車輛之牌照並不連同車體一併報廢回收,因此,車輛的報廢分為車籍資料報廢與車體拖吊報廢兩部分。所以當車子損毀或不堪使用時,車主除應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廢車回收清除機構申請車體拖吊處理外,車主也另將車牌繳回監理站,始完成車籍資料報廢程序。若車輛只完成車體拖吊報廢,而未將2面車牌繳回監理站辦理車籍資料報廢程序,嗣後若經查獲報廢車輛之牌照仍懸掛於他車車體並使用公共道路時,稽徵機關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對原車主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再次提醒,請民眾注意車輛的正確報廢程序,且在未辦妥車籍資料報廢手續前,使用牌照稅仍需繳納。又使用牌照稅係按照實際使用日數計徵,車主如已繳納當年全期稅額,在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後,則可向車籍所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