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免稅農業用地,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縱嗣後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亦應追繳應納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贈與免稅農業用地,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農業主管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縱嗣後受贈人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仍不能改變受贈人未於主管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之事實,而受贈農地於管制期間內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故應依法補繳贈與稅實。
中區國稅局指出,邇來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件中,有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2年間年將所有雲林縣麥寮鄉之農業用地贈與其子乙君,經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按土地公告現值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新臺幣12,242,765元,並自贈與日起管制5年,嗣農業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於96年間進行農地勘查時,發現乙君未將受贈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乃通知甲君及乙君應於97年2月18日前恢復作農業使用,惟當事人逾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發單補徵贈與稅額1,626,980元。甲君對該所補徵贈與稅不服,主張雲林縣政府再於98年5月12日複勘時,系爭土地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補徵之贈與稅應予註銷。經查上開農地於98年5月12日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惟已逾雲林縣政府通知甲君及乙君應於97年2月18日前恢復農業使用之期限,是甲君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贈與之免稅農地,如經農業主管機關於5年列管期間發現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經該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恢復繼續作農業使用,如逾期始恢復作農業使用,仍需補徵贈與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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