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那比颱風受災之營利事業,欲申請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延期或分期繳納,請於9月30日前申請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原繳納期限為99年9月30日止,因凡那比颱風重創南台灣,營利事業如因該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於繳納期限前繳納稅款者,請於繳納截止日前,檢具損失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規定,所得稅視災情酌予延期1至3個月。但受災戶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之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大於各地區國稅局所定書面審核標準(企業350萬元)之重大財產損失者,得就所得稅稅款申請分期繳納,每期以1個月計算,依稅額高低的期限如下:(1)稅款20萬元以下,2至6期。(2)20萬元至100萬元,2至12期。(3)100萬元至500萬元,2至24期。(4)500萬元以上,2至36期。
  該局補充說明,符合條件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於9月30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之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納稅義務人申請時,可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凡那比颱風災損申請專區/凡那比風災延繳稅款」項下自行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於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分局、稽徵所親自送件或郵寄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邱科長06-2298062
  彙總編號:9909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