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子女名下,應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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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惟出資為子女購買農業用地,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但書規定,以該農業用地土地公告現值課徵贈與稅,並無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該局指出,日前查獲王君於96年間以自有資金7,000餘萬元購買23筆農業用地,並將其中16筆土地直接登記子女名下,因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情事,該局乃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發函請王君就涉有贈與論情事陳述意見;嗣經王君主張所購土地係農業用地,其將土地直接登記與子女,且該等土地於移轉當時仍供農業使用,並無贈與稅問題云云。因其並未提供支付證明,該局乃據以核定王君贈與總額5,500餘萬元,核課贈與稅1,800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進行贈與行為時,要區分清楚,以免因誤解法令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科長06-2298043
  彙總編號:9909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