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房屋因信託辦理移轉登記雖免申報契稅仍應查明有無欠繳房屋稅再憑辦理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該處提醒民眾,上開信託移轉情形雖免申報契稅,但委託人應先持信託契約書至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無欠繳房屋稅,再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移轉登記。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契稅申報問題,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