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之員工旅遊費用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該局說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支出,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惟全年職工福利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超過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扣繳所得稅。 &該局查核某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事務所舉辦員工旅遊,相關費用雖依規定限度內列支職工福利,並將超出部分列報於其他費用,惟其旅遊參加人員僅為特定人員,並非全體員工,依前揭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除將補助之金額合併員工薪資所得外,另通知扣繳義務人補辦理扣繳並依規定處罰。&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支付員工旅遊費用時,應注意相關列報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