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購退稅,須以購地時後售之土地符合自用為要件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您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方便換屋,先行購買另一處房屋作為自用住宅使用,於二年內再出售原持有之自用住宅用地,仍可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購買土地時,原持有土地若非屬自用住宅用地,就不符合重購退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有納稅人申請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即原持有甲土地,先行於他處購買乙土地後,再出售甲土地之情形,但購買乙土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均無人設籍於甲土地上之坐落房屋,雖至出售前已將戶籍遷入,仍不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  地方稅務局並提醒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之納稅人注意,核准退稅之重購地自買進5年內必須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且不能移轉予他人 ,否則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將被追繳。 關於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總局0800-396969、分局0800-232234或土地增值稅股服務電話總局9325101轉250、羅東分局9542226轉300洽詢,該局會詳細為民眾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