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烹調用酒」之料理米酒,廠商應辦理產品登記,原已完稅之米酒可辦理退廠整理並退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立法院業三讀通過,並經總統99年9月1日公布,行政院已核定自99年9月16日起施行。該條文修正案,增訂料理米酒的酒稅,將酒精度20度以下,專供烹調使用的米酒,排除在蒸餾酒的課徵範圍,改按每公升9元計稅,大幅降低菸酒稅。料理米酒產製廠商依法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該酒之產品登記,原已完稅之米酒,可辦理退廠整理改裝,並退還原報繳菸酒稅。
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重點,係就「料理酒」之定義,再細分為「一般料理酒」及「料理米酒」,「一般料理酒」即該條文修正前所稱之料理酒,另所稱「料理米酒」,係指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是以符合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料理米酒,將按現行菸酒稅法料理酒之稅額課稅,按每公升9元計算,以市售瓶裝0.6公升料理米酒為例,料理米酒降稅後,一瓶酒稅只有5.4元,較現行每瓶29.25元酒稅,大幅減少近24元。
此外,國稅局在此提醒產製料理米酒廠商,所產製之酒類產品如符合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所稱「料理米酒」者,應辦理「料理米酒」產品登記,依菸酒稅法第9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規定,於產製菸酒產品前,填寫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具同樣品4吋照片、標示及圖樣,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方能適用菸酒稅法料理酒之稅額課稅。再者,已完稅出廠之米酒產品,如欲退廠重新整理為「料理米酒」者,應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5條規定,檢附退運相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已完納菸酒稅額相關文件辦理退還菸酒稅,俟整理、改裝或改製完竣後產品出廠時,則併同當月出廠之酒類產品報繳菸酒稅。
國稅局提醒您,飲酒過量,有害健康,食用含酒料理,請勿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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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市國稅局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丙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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