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有發貨前先收貨款,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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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有發貨前先收貨款,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之商品,非常普遍,業者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常有業者以為尚未出貨,交易未完成,所以於收到匯款後沒有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其實業者已經違反營業稅法規定。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轄內某知名食品業營業人,消費者透過網路下單,並匯款至該營業人指定帳戶購買商品,於日後再交付宅配業者運送產品至消費者手中;該營業人於98年1月至99年2月已收到消費者匯款1億元,但卻申報營業稅銷售額600萬元,核計漏報銷售額9,400萬元,營業稅額470萬元,除補徵所漏營業稅外,另處罰鍰940萬元。
  南區國稅局強調,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應先行開立發票,所以業者在收到匯款後就應該依規定開立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在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立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者,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9909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