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出資建造而取得建物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起造人取得的建物如果實際是由他人出資興建而取得,無論其原因是買賣、交換或贈與,按照實質課稅原則,都必須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表示,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或由地主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以土地交換房屋)、或由長輩出資以晚輩名義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贈與)等情形,各起造人仍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妥契稅申報書、使用執照影本及雙方身分證明等相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再次呼籲凡有上述情形,起造人應在期限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逾期申報,依法每逾3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如對於契稅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契稅服務專線089-231600轉283、286、287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