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訓支出應與公司生產技能有直接提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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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基於鼓勵公司提昇受僱員工技能,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針對公司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訓練活動費用之人才培訓支出,均屬可抵稅的優惠措施,但對於改善內部管理而支付之輔導或諮詢費用則不在獎勵範圍。
  該局查核轄內經營汽車專用零件製造業的○○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人才培訓支出160萬及可抵減稅額48萬元。惟查其提出之訓練計劃表所列之課程名稱為「勞工安全管理師」、「液化石油氣類作業主管訓練」、「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人員」及「勞工消防演習計劃」等皆屬環境衛生管理及公共安全等訓練課程。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意旨係以「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為目的,營利事業列報人才培訓支出應以提昇受僱員工技能,且與公司業務相關者,方能適用,惟○○公司上述之訓練課程無關生產技能之直接提昇,更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意旨不符,致遭到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人才培訓支出之相關費用,其支出屬提昇受僱員工技能,且與公司業務相關者,得適用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抵減規定。但相關費用如係為改善公司內部管理而支付之輔導或諮詢費用,則非屬投抵之適用範疇。
  該局提醒申報人才培訓支出作為抵稅之營利事業,應先檢視所提出之訓練計劃是否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抵辦法」之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稽核06-2298013
  彙總編號:990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