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傭看護,所支付之薪資,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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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目前,全球人類年齡漸趨老化,在此忙碌的工商社會,為了照顧家中老年或病患的生活起居而僱用外傭,所給付之薪資,不能列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項目。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療及生育費扣除額,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療及生育費,以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若有居家護理情形,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公立或特約護理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始可申報列舉扣除。聘請外傭所給付之薪資,不屬於前述規定之醫藥費,申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北區國稅局網站www.ntx.gov.tw點選網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