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幫未成年子女購買定期定額基金,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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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詢問,她僅有一名子女,為籌備未來的教育基金,每個月以子女名義購買定期定額基金2萬元,是否須要申報贈與稅?又申報期限為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稅之基本免稅額)。另依同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基於上述規定可知,李小姐每月為子女購買定期定額基金2萬元,全年合計僅24萬元,未達免稅額標準,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當年度還有其他贈與,經加計前次贈與後已超過免稅額標準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587】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營所稅股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維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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