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須符合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規定,人才培訓支出係指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倘相關費用僅係為改善內部管理而支付之輔導或諮詢費用者,尚非屬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
該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95年度列報人才培訓支出2,600餘萬元及可抵減稅額1,100餘萬元,原查以其訓練課程為訓練員工、提升業績之內部管理事項或研討會性質,與產業升級並無關聯,又甲公司主張於汽車貨運業產業升級之改進,確有提升之實績,提供更為迅速、即時、正確之運送服務,致營業收入淨額成長等情,均屬營運績效提高或業績成長,與汽車貨運產業之升級目標並無直接關聯,尚難據以核認與產業升級有關,否准認列,核定均為0 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不僅有提升外部服務之效能,更與貨運物流業之業務及產業升級有關,甚至間接提升臺灣企業之競爭力及國家形象,對健全經濟發展,亦有貢獻,本局否准適用投資抵減,實難甘服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核對其課程內容,其性質有一部分屬於人文素養之提升,有一部分屬於內部意識之凝聚,以及內部管理作業、外部公共安全之提昇、內部稽核及控管之改善等訓練課程,當屬營運績效之提高或促進業績之成長,而與汽車貨運產業之升級目標並無直接關聯,該局否准認列,自屬有據。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之人才培訓支出時,應注意其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是否相符,以免遭稽徵機關認定不符規定而無法抵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