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作業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至9月30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一定條件,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暫繳稅款,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款。&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 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申請分期繳納之營利事業應於暫繳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前(99年9月30日),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以工商憑證「線上申辦」方式申請,亦可自行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該申請書後親自送件或郵寄申請,每筆稅款以1次為限,且需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者,並應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該局指出,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加計利息之計算,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依前揭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至展延開徵之起日,一併發單並通知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清者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需申請分期繳納稅款者,應注意申請期限,以免逾限而無法受理,影響自身權益。&(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