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登記之工廠,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該局表示,工廠依上開規定減免房屋稅之條件為: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且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故辦公室、會議室、員工餐廳、警衛室……等非屬減免範圍。符合減免之工廠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該局並表示:工廠停業亦應依法向房屋所在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於復業後重行依規定申報,逾期申報自申報當月份起減免,該局呼籲,請於期限內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