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公司向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如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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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如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6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861922103號函釋規定,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大樓管理人員之薪資,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收入之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可就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委員會或住戶所簽訂合約有關權利義務歸屬、大樓管理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以及帳簿等相關資料予以查明核實認定。&該局舉例,甲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乙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管理維護契約,承攬乙社區大樓管理保全服務,由甲公司派遣管理員至乙社區從事大樓管理服務之業務,其管理維護合約雖訂定甲公司向乙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管理員之薪資、勞保、健保、意外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係「代為墊付」,但實質上管理員係由甲公司所僱用,受其管理、指揮及監督,支付薪水列報為薪資費用並辦理扣免繳申報,則其向乙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應係甲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所取得代價,並非代收代付,應依法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