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醫療行為之費用不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與醫療行為有關之費用,才可認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父親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84,474元,因其中142,800元係支付住院期間之伙食費及衣物清潔費,非屬醫療行為費用,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給付非屬醫療行為之費用,縱其給付對象為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療院所,仍不可申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是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