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表示: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政府依法徵用私有土地作為臨時使用,期滿雖將土地交還土地所有權人,該徵用行為仍屬政府以強制性手段於特定期間內使用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其支付之補償費應認屬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用期間所失利益,非屬營業行為。若政府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1條規定,於徵用之前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之使用權,雖與辦理徵用取得土地方式不同,惟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政府仍得依法辦理徵用,即不論以協議或依法強制徵用方式,政府所支付之補償費均係參照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標準計算,並非透過市場價格機制決定。是以,政府不論採協議或依法強制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皆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同時提醒,旨揭收入雖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之補償費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減除。政府給付上開補償費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營業人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請多加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