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財稅字第09900230220號函令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99年8月31日令函告,債權人就遺產中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規定申請代繳遺產稅時,如未繳清之遺產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應即移送強制執行,債權人無需代繳遺產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債權人就遺產中﹙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得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惟同辦法第12條規定,未繳清之遺產稅,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4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應即移送強制執行,並由執行法院於賣得價金中扣繳,債權人無需代繳遺產稅;又未繳清之遺產稅已繫屬強制執行中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