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那比颱風受損車輛,100年2月28日前完成報停或報廢手續,追溯自今年9月18日按日退還牌照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機車因凡那比颱風受損須修復始能使用或受損嚴重無法使用者,在100年2月28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稽徵機關將主動依據監理機關資料,並追溯自今年9月18日風災當日起按日退還車主溢繳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表示:只要民眾因此次風災汽、機車(151cc以上)有遭淹水而受損之情形,或車輛嚴重泡水而不堪使用者,於明(100)年2月28日前檢具相關證明,使用牌照稅追溯自今年9月18日風災當日減免優惠,申辦方式有二:(一)檢具里長或警察派出所或區公所或相關機關核發的受災證明、車主印章、車主身分證、行車執照、號牌(2面)至本轄監理處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由該局逕依通報資料主動辦理退稅或停徵(二)未向監理處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而有停駛之事實者,得檢具里長、本府警察局所屬派出所、本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 另您的汽車、機車損失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分局申報損失金額,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國稅局是採用書面審核作業,免派員實地勘查;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列報扣除減免。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有受颱風災害達到減免標準者,請把握在期限內提出申請,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或地方稅務局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242至246及玉里分局8882861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