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收取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輒鼓抸雀K花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台南縣稅務局表示:關於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仍應依財政部69年4月23日台財稅第33239號函規定:「房地產買賣契約書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出租人於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蓋章註明收訖者,其兼具銀錢收據性質與上開情形雷同,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新化分局 郭美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