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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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 【中縣訊】潭子鄉王先生詢問:與大陸配偶結婚,但岳父母現仍居住大陸地區,可否申報其岳父母之免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大陸地區之岳父母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配偶之直系尊親屬,若其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得申報減除其免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82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及83年7月6日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規定,就免稅額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前述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之文書,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至於大陸地區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之大陸親屬仍屬存活文件,納稅義務人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故為了證明受扶養親屬仍生存,納稅義務人仍須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電話:04-25291040轉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