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應繳稅捐者,無論是否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均應辦理禁止財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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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該局指出,所謂「欠繳應納稅捐」,依財政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規定,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次依財政部99年9月10日訂定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應繳納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者,即屬欠繳應納稅捐,無論是否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並函(副)知納稅義務人。&該局說明,對復查中之案件,採取禁止財產處分之保全措施,其目的係在防止納稅義務人藉行政救濟程序,將財產隱匿或移轉,嗣行政救濟確定後,發生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之情事。&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申請復查之案件,仍屬欠繳應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及財政部上開處理原則,稽徵機關仍應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