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執行標的不限現金,尚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或其它債權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日前納稅義務人來電查詢,稱其股票不知道為何被行政執行處拍賣?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儘速將納稅人欠繳的稅款徵起,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除了會扣取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外,還會扣押股票及查封不動產並予以拍賣。因此納稅義務人欠稅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後,只要屬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或其它債權等,均會被列為執行標的,予以強制執行,執行標的並非僅限於不動產及現金而已。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在繳納期限內繳納,若真忘了繳稅,在接獲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時,應儘速繳納,以免嗣後發生被扣薪、扣存款或股票、不動產被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