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時開立收據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應按千分之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意即民眾凡是收受或代收銀錢所書立的收據、領據、收款回執以及收取租金簿、摺等具有收據性質的憑證,除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外,都必須要貼用印花稅票。 但若收到的是票據,例如:支票、本票、?票,並已在收據上記載票據名稱及號碼時,才可免貼印花稅票。地方稅務局提醒,收受票據所書立的收據,一定要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例如A銀行支票與支票號碼才可免稅,否則仍視為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若有關於印花稅任何疑問,請撥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總局0800-396969、分局0800-232234或印花稅承辦人服務電話總局9325101轉151、羅東分局9542226轉402洽詢,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