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前後來台居留滿183天者可以改按居住者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張小姐來電詢問:外籍勞工來台工作於99年3月31日離境,其後又於同年8月1日返台工作,且繼續居留至滿183天者應如何辦理繳稅及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雇主僱用某外籍勞工於99年3月31日工作契約期滿離境,由於1至3月份該外籍勞工尚未在台居留滿183天,雇主應於每次給付薪資時按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申報,惟雇主又於同年8月1日起重新僱用該名外籍勞工,因此該名外籍勞工於當年度 (99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於次年5月份時,外籍勞工應以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於先前繳納之扣繳稅額,可自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中退抵。
國稅局同時指出,前揭案例,若外籍勞工於99年3月31日離境後不再返台,其在台居留日數即未滿183天,故取自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應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之扣繳率課稅,屬所得稅法88條規定之所得應由雇主於每次給付後10日內,將扣繳稅款向金融機構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及開立扣繳憑單,完成就源扣繳;非屬所得稅法88條規定之所得則應由所得人按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436】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趙億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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