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車主們注意!逾檢註銷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被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發稿單位: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聯 絡 人: 楊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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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車主們注意!
逾檢註銷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被補稅及處罰!
○○公司的車輛因逾期未檢驗,牌照已遭監理機關註銷,其於98年1月間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重新驗車領牌事宜,並約定車輛借其使用。日前○○公司發現銀行帳戶因使用牌照稅滯納事件遭行政執行處執行扣款,隨即向管轄稽徵機關查詢,恍然大悟受託人未依約定辦理其所有車輛重新驗車領牌,竟然開著車子到處趴趴跑,被警方逕行舉發,以致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公司陳述補稅及罰鍰應以使用人為處罰對象。
財政部表示:○○公司於收到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處分後,委託代辦重新驗車領牌,並將車輛借其使用。因受託人未依約代辦重新驗車領牌,並以註銷牌照車輛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應另按應納稅額裁處2倍罰鍰,又依規定車輛借供他人使用,違章行駛,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將處分資料送達○○公司,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如仍未繳納,即應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財政部呼籲車主,車輛應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以免因逾檢驗期限被註銷牌照又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而受罰。該部特別提醒營業用車輛的車主, 99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為99年10月31日,尚未接獲繳款書者,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就向近監理機關查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