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被處罰哦!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發稿單位: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聯 絡 人: 楊貴景
電 話: 89528600
欠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被處罰哦!
楊先生近日突然接到地方稅稽徵機關寄來的裁處書,嚇了一跳,匆忙到該機關查詢,才得知原來忘了繳納98年使用牌照稅,又被稽徵機關查獲於99年5月16日使用公共道路,以致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財政部說明,楊先生收到98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後,未於規定期間繳納,而於99年5月16日將車輛停放在路邊,被地方稅稽徵機關車輛檢查時查獲,即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補徵並按應納稅額裁處1倍罰鍰。
根據統計,逾期未完稅及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受補稅及處罰的案件,為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裁罰案件之最大宗。以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為例,每年開徵件數約82 萬件,99年截至8月底,因上開原因裁處罰鍰案件計28,649件,占該處違章裁罰件數之99.8%,民眾應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呼籲各位車主,留意您的愛車〈汽、機車151cc以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清,若未接獲繳款書致尚未繳納者,請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使用牌照稅/申請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亦可向各監理機關或管轄稽徵機關補單繳清後再上路,以免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