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99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者請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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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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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99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者請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財政部表示,99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於9月中旬寄發,如果在10月1日前還沒有接獲繳款書,請持行車執照或相關證件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就近至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係依行車執照上登記的營業地址寄發繳款書,如果營業地址已變更,而沒有收到繳款書,請檢附行車執照、營業登記核准文件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等資料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變更地址登記。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車輛之所有人未收到繳款書,除了因營業地址變更以外,也有可能是牌照已被監理機關註銷;註銷牌照的原因以車輛逾期未檢驗為主,所以,請檢視行車執照,如果已逾車輛定期檢驗時間,請儘速向監理機關查詢並辦理重新驗車領牌後再上路。經註銷牌照的車輛,如被查獲使用(含路邊停車)公共道路,除補稅外,依法應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此外,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財政部特別呼籲各車主,如在10月1日前仍未接獲繳款書,務必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並如期繳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