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開徵 請如期繳納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發稿單位: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聯 絡 人: 楊貴景
電 話: 89528600
99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開徵
請如期繳納
財政部表示,99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99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99年10月31日,因10月31日適逢星期日,依規定繳納期限順延至同年11月1日(星期一),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部指出,使用牌照稅係依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課徵,99年下期營業用車輛全國開徵數達166,500多輛,較去年同期增加約逾1萬輛,稅收將達8億8,966萬元,較去年增加3,215萬元。車籍在臺北市、高雄市、高雄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者,係由各該直轄市、縣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直接核發繳款書郵寄給納稅義務人;至於車籍在其他縣市者,則是委託監理機關代徵,繳款書由監理機關郵寄給納稅義務人。營業用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未收到或遺失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就近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財政部另提醒民眾,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依法應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因此,籲請汽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務必在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