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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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法院拍賣土地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為維護當事人權益,稅捐稽徵機關收到法院通知核算土地增值稅時,均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如該拍賣土地於拍定時確屬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務必於收到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符合前項規定案件,記得在期限內提出,以免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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