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之土地及地上建物,經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申請以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近日核釋,共有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物,經各共有人以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並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就其持分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准就查明符合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樓層,按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申報者應予處罰,土地稅法第41條第2項、第5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已有明定。故是類案件經核准後,如該分管契約協議內容或所有權人變更等情形,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納稅義務人即應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