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人民團體設立登記使用之房屋,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經查得住家房屋供上述情形使用者,均會寄發改課通知予房屋納稅義務人。

該局又表示,房屋如僅部分供上述辦公室或聯絡處使用,其餘皆作住家使用,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所以非住家用之面積不足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仍以六分之一計算。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若房屋使用情形之面積有變更,請即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