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者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三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建築業者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三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 (臺中訊)豐原市從事建築業之黃先生來電詢問: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時,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答覆: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等相關行業,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應按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銷售發票。 建築業者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依財政部77.10.22台財稅第770579317號函釋規定,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造業、建築業等相關行業營業人,應依上述規定開立發票以免補稅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第3 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世豪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