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分紅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公司發放給研發單位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 分紅,如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 項第1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除研發人員所領 之員工分紅配股除可列為薪資費用外,還可再列報研發投抵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 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 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